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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托管

2016-04-07 11:21:05作者:admin    来源:    点击: 2032次
【本文导读】企业托管 企业托管是指企业资产所有者将企业的整体或部分资产的经营权、处置权,以契约形式在一定条件和期限内,委托给其他法人或个人进行 管理 ,从而形成所有者、受托方、经营者和生产者之间的相互利益和制约关系。企业托管是企业改革实践的产物。1995年4月,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中规定:企业国有资产委托经营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将公司制企业的国有资产通过合同方
  企业托管
  
  企业托管是指企业资产所有者将企业的整体或部分资产的经营权、处置权,以契约形式在一定条件和期限内,委托给其他法人或个人进行管理,从而形成所有者、受托方、经营者和生产者之间的相互利益和制约关系。企业托管是企业改革实践的产物。1995年4月,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中规定:“企业国有资产委托经营”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将公司制企业的国有资产通过合同方式委托给其他企业进行经营,并由受托企业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概念
  
  所谓托管,顾名思义就是委托管理的意思,具体是指企业所有者将企业的经营管理权由具有较强经营管理能力,并能够承担相应经营风险的法人或自然人去有偿经营,以明晰企业所有者、经营者、生产者责权利关系的一种经营方式。换言之就是通过契约形式,受托方有条件地接受管理和经营委托方的资产,以有效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托管经营通过“外在于”企业的经营者投入一定数量的启动资金,并把有效的经营机制、科学的管理手段、科技成果、优质品牌等引入企业,对企业实施有效管理。同时,托管经营过程中受托方凭借自身的管理和资金优势获取一定的经济回报。托管经营的实质是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通过市场对企业的各种生产要素进行优化组合,提高企业的资本营运效益。托管经营有利于进一步促进企业政企分开;有利于明晰企业产权关系;有助于市场经济的实施,应该说托管经营是企业改造的重要方式。
  
  基本动因主要有四个方面:1、盘活亏损企业;2、提高营运效率;3、可操作性强;4、减少体制障碍。
  
  特点
  
  1.企业托管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企业托管可分为所有权托管和经营权托管。所有权托管是指委托方把企业的所有权转移给受托方的托管形式。而经营权托管是指委托方仅把企业的经营权委托给受托方,而没有转移所有权的托管形式。从上文的分析中,企业托管在国外通常表现为所有权托管,而在中国则主要表现为经营权托管。
  
  2.企业托管是在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基础上,对企业资产的经营管理,且是一种开放式的经营管理,其目标是提高企业资产的运营效率,因而有利于资源的调动和企业的整改,并有利于企业的中长期发展。
  
  3.企业托管克服了其他方式的局限性,面向更加广阔的企业市场,由市场匹配委托经营双方具有广阔的选择空间。委托方和受托方处在平等的地位,加大了成交的可能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4.企业托管较好地形成了企业产权市场化营运的内部利益激励机制,避免短期行为和事实上负盈不负亏,企业经营风险最终由委托方与受托方共同承担,起到了分散风险的作用,从而也强化了经营者的责任。
  
  目的
  
  企业托管是在目前不宜马上在大范围内推进企业破产和收购、兼并的情况下,针对企业产权主体不清、明确产权所需的配套法规严重滞后,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国有资产代表权责不清等问题,在不改变或暂不改变原先产权归属的条件下,直接进行企业资产等要素的重组和流动,达到资源优化配置、拓宽外资引进渠道以及资产增值三大目的,从而谋取企业资产整体价值的有效、合理的经济回报。
  
  内容
  
  1、接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投资机构的委托,在一定期限内,以保证受托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一定条件为前提,决定托管企业的有关国有资产重组或处置方式。
  
  2.签约确定受托资产总额,并确定在受托有效期内,由受托方分段获得有关资产处置权的价格和方式,最终实现委托资产的法人主体变更。
  
  3.受托方按约定条件代理售出受托资产,委托方按契约条款的规定向受托方支付一定的代理费或手续费。
  
  4.受托方以接受受托企业全部债务和职工安置为条件,无偿受让有关企业。
  
  5.受托方接受债权人的债权委托,并以相应的经营手段使债权人兑现或改变权益,受托方获取一定的代理费。
  
  适用对象
  
  1.适用于一些经营恶化、挽救乏术、濒于倒闭的企业,比如一些产品、技术、设备、人员老化,鲜有市场竞争力的企业,一些债务负担沉重甚至资不抵债而又告贷无门的企业,一些经过多次和多方式整顿而无效的企业等。
  
  2.适用于一些暂时能够维持运转但已明显感到经营管理力不从心的企业。企业的原始产权主体既无力自我经营企业,又不愿放弃或不愿轻易放弃企业所有权,托管就可能成为最佳的重组方式。
  
  3.当运用其他方式(如兼并、收购、破产等)进行企业重组存在体制性障碍时,可考虑托管方式。为回避某些体制性障碍,可通过托管方式暂缓原始产权的转让,而先将法人产权让渡出去,一方面先努力救活企业,另一方面设法予受托方更优惠的经营条件,以满足受托方的利益要求。
  
  4.当适用其他方式进行企业重组存在资金投入过大的障碍时,可考虑托管办法。此时托管可有效地缓解买方主体的资金压力,因而它可暂不进行原始产权的变更,进而可暂时免交购买这项产权的费用。
  
  5.当买方主体一时说不准购买目标企业的未来前景,亦或本不想购买目标企业原始产权时,可通过托管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减小这项投资的风险。
  
  主体与客体
  
  企业托管的主体
  
  一般地企业托管中的受托方,必须是具备接受企业资产托管经营管理能力和权力的独立企业法人。可以是按现代企业制度模式建立的企业托管公司、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也可以是中外合资或外商独资企业。其职责在于直接以实现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为目标,按约定条件,在规定期限内,通过经营、管理、运作受托资产,取得显著的经济回报,使企业获得新的生命力。
  
  企业托管的客体
  
  委托管理的标的企业可以按实际发展需要,以多种对象为选择,可以是经营不善的亏损企业,资不抵债或濒于破产的企业,也可以是经营较好的企业。以前者为对象,是一种公认的选择,理由是这种企业的托管有利于借助外来力量的支持使原先已经或正在失去活力的企业重新获得生机,它显著地符合政府和企业急于改造大批亏损、经营不善企业的迫切愿望,在实际中具有相当大的市场。而以后者为对象,则需要观念的突破,从某种角度来看其意义更为深远,托管不仅有利于这此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和再配置获得更好、更大的绩效,而且利于国际标准的现代企业迅速形成。
  
  经营模式
  
  企业托管经营模式
  
  1.企业产权的托管经营
  
  托管经营以企业产权为标的物,委托方当事人依据一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通过与受托方签订合同,以一定的条件为前提,以一定的代价作为补偿,将企业的全部财产权让渡给受托方处置。企业产权的托管经营实质上是一种非公开市场的企业产权交易。在产权市场,没有得到健全与完善的条件下,这成为产权流通的一种变通方式。
  
  2.国有资产的托管经营
  
  该种托管是指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以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的身份,将国有企业和公司制企业的国有资产通过合同形式委托给受托方当事人。由于所有制性质决定,在这种托管经营中,托管的标的物只能是企业的经营权,而不是企业的财产权。这是一种以短期产出为运作目标的经济行为,受托方当事人只能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通过对托管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以及采取其他手段,使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
  
  3.国有企业的托管经营
  
  该种模式是由特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将一部分亏损的国有中小企业接管,通过全面的改造,改变原有的企业结构和资产结构,从而实现资源的再配置,受托管方对托管企业是全面的接受,包括企业的全部财产、全部职员和债务。我们认为,严格地讲,托管经营是指企业法人财产权主体(委托人)通过信托协议,将企业资产或者企业法人财产(整体或者部分)的经营权和处分权让渡具有较强经营管理能力,并能够承担相应经营风险的法人(托管人),由托管人对受托资产进行管理和处理,保证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的一种经营方式。企业托管的实质是在明确企业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责权利关系中引入符合市场经济规则的信托机制。企业托管实质上源于信托。
  
  托管形式
  
  企业托管的形式
  
  1.整体托管经营。微利或亏损的中小型企业一般可以实行整体托管经营,即将整个企业交给受托方进行经营。
  
  2.分层托管经营。大型企业可以对其下属的分厂或车间化整为零、分而治之,实行分层式托管经营。
  
  3.部分托管经营。可从企业中划出几条生产线、几个生产车间,对其实行托管经营。
  
  4.专项托管经营。对企业中的某项业务,如产品生产组织或产品销售,产品设计等单个环节实行托管经营。
  
  5.企业的债务、债权托管。
  
  新的企业托管模式
  
  网络营销托管(网站推广托管、网络推广托管),就是把原本需要企业自己雇人实现的网络营销工作以合同的方式委托给专业网络营销服务商。网络营销托管服务商以互联网为平台,在深入分析企业现状、产品特点和行业特征的基础上,为企业量身定制个性化的高性价比的网络营销方案,并全面负责方案的有效实施,同时对网络营销效果进行跟踪监控,定期为企业提供效果分析报告。网络营销服务商通过整合利用了企业内外部优势资源,通过自身专业的技术、精准的营销策略、有效的执行从而达到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充分发挥自身核心竞争力和增强企业对外环境的应变能力的目的。
  
  整合网络营销是充分分析企业现状、 产品特点和行业特征,深入研究互联网上的各种媒体资源,熟悉网络营销的各种产品方法的基础上,从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根据不同的网络营销平台、产品和方法的优缺利弊,进行整体营销策划,综合选择、利用各种网络资源,为企业提供符合企业自身、性价比高、目标定位精准的个性化整合网络营销解决方案。
  
  网络营销托管是以互联网为平台,服务商为企业量身定制个性化的高性价的网络营销方案引,全面负责方案有效实施,对网络营销效果进行跟踪监控,并定期为企业提供效果分析报告。
  
  简单的说,就是“把网站和推广交给我们,专注你所长去!”
  
  法律关系
  
  企业托管经营中的法律关系
  
  托管经营在托管方与受托方当事人之间形成托管的法律关系,委托方和托管方以及托管企业都以此享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方的权利和义务。委托方主要享有以下权利:
  
  ⑴托管行为的决定权和签约权。委托方有权选择受托方,有权决定是否签订托管协议。
  
  ⑵按照合同的约定收取托管经营收益。这是托管经营中委托方享有的一项主要权利。由于托管经营通常是有偿托管,受托方基于其托管行为享有获得报酬的权利,委托方当然也应当有权对被托管企业的经济收益进行再分配。因为托管经营并没有改变企业的所有权主体。
  
  ⑶对受托方的经营状况进行考察。托管方有权对受托方对被托管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考察,以保证被托管企业被正当经营。
  
  ⑷在受托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委托方当事人可以对抵押物的权属等问题进行核查。
  
  ⑸当受托方未能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托管任务时,委托方可以处分受托方提供的担保物或者要求受托方给与赔偿。
  
  委托方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几种:
  
  ⑴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受托管方支付报酬。当受托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托管任务时,受托方有权获得报酬。
  
  ⑵指示的义务。托管行为通常需要委托方当事人给与受托方当事人明确的指示,当受托方当事人要求委托方给与指示时,委托方应当及时进行指示,否则因此而给被托管企业造成的损失,不得要求受托方赔偿。
  
  ⑶配合受托方当事人进行托管经营的义务。委托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地向受托方提供有关的资料等,不得随意非法干预受托方的经营。
  
  (二)受托方的权利和义务。受托方在托管经营中享有以下权利:
  
  ⑴使用、支配被托管企业的资产。由于受托方在托管法律关系中是托管企业财产的实际占有者,根据托管合同的本质,受托方有权对企业财产进行使用和支配,当然,这种使用和支配应当以保证托管企业的正当经营为目的。
  
  ⑵决定被托管企业的一些基本经营政策、方针。受托方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决定被托管企业的机构设置,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自行决定被托管企业的劳动用工制度、工资奖金制度;自行决定和实施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
  
  ⑶获得报酬的权利。
  
  受托方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⑴保管被托管企业财产的安全,保障被托管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由于被托管企业实际上被受托管人占有和支配,自然应当由受托管人承担保管义务。受托方未尽合理注意义务而给被托管企业财产造成损失的,受托方当事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⑵积极完成托管任务的义务。这是受托方的基本义务。受托方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托管企业进行托管经营,不得实施有损于被托管企业的行为。受托方应当按时向委托方提供被托管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收益分配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报表,年终决算表应当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核验证。
  
  (三)被托管企业的权利和义务。被托管企业在托管法律关系中并不是完全的客体,托管企业也可以享有一些权利和承担一定的义务。
  
  被托管企业的权利主要有:
  
  ⑴企业职工依然享有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例如劳动报酬、养老保险以其他社会保障权利。
  
  ⑵可以要求受托方说明企业发展和产品结构调整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内容。当然被托管的企业也要承担一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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